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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安监〔2011〕332号)
发布时间: 2011-09-22 13:09:55  点击次数: 1698  来源: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安监〔2011〕332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今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附件1)、《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附件2)、《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3),为进一步推进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2011年底前,完善和规范评审体系建设,20%的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2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地下矿山年开采规模15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山年开采规模50万吨及以上,下同)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2年底前,40%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其中:50%的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二、完善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体系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对非煤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在一个采矿区域内(即只有一个采矿许可证或矿权)具有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按照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的生产系统作为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具有多个下属矿山企业的上级管理公司可不进行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

(二)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非煤矿山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全省非煤矿山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本辖区非煤矿山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并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原则上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承担,也可委托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直属事业单位或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承担。

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三级评审工作。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三)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或机构均可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二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二、三级评审单位名单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告。

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评审单位按照评审组织单位工作安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客观、公正,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作出的评审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非煤矿山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矿山自评,评审组织单位组织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

(二)自评、申请: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为正常库),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非煤矿山根据自评等级,向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

(三)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由申请企业从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评审组织单位应对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等级后,向负责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表、评审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审核、公告: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

(五)颁发证书、牌匾: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后,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证书、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按照相应等级统一编号。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进行评审、确定标准化等级。

(七)2011年8月底前按原考核标准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认定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的非煤矿山,原三级标准化矿山视同为新标准的二级标准化矿山,原四级和五级标准化矿山视同为新标准的三级标准化矿山。三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新标准评定等级。

按原规定已经企业自己评审和考评单位初审达到三、四、五级标准化,但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的矿山企业,必须经原考评单位按照新的《评分办法》规定的否决项对考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报告安监部门。对符合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且未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仍按原三、四、五级标准确定等级,三年有效期满,再按新标准评定等级;经复核不符合《评分办法》规定的参加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的,或发生《评分办法》中明确的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事件的,取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按新标准重新申请评审。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将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局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制订和完善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具体的工作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非煤矿山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持续改进;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托评审组织单位,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和评审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认真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积极主动为非煤矿山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对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有效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和评审机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严格执法,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出现两次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评审单位资格;对取得标准化等级认定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其标准化等级;对在2013年底前未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严格遵循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

(四)非煤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如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评审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标准化等级的非煤矿山,在行政许可和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

(五)砖瓦用粘土、卤水等矿山可参照本意见开展相关达标工作,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可自行提出具体要求。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试行)》(川安监[2009]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附件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附件3:《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90号)(国家局网上下载)。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