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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1〕230号)
发布时间: 2011-12-17 21:12:12  点击次数: 1318  来源: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安监〔2011230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及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的要求,规范四川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核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

第五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申请一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9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三)申请二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1人。

(四)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六条  评审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下同)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一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大型集团公司9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

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书面评审申请。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经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同意后,向市(州)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相关要求组织评审。符合申请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评审或通知相关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评审与报告: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经申请企业同意,限期整改后重审;或根据评审实际达到的等级,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四)审核与公告: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受理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制作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审核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3,牌匾样式见附件4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分别由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州)安全监管局综合考虑本地企业类型、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术力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应首先按照行业评定细则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没有行业评定细则的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五)企业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市级审核公告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知评审组织单位收回证书、牌匾。整改期满,经原评审单位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机关)。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视情况组织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企业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不接受检查、抽查,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二级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自主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五)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六)各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件5),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省和市(州)安全监管局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省安全监管局和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分别确定二、三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开展业务范围按照所具有的经评审组织单位培训合格人员专业情况确定,原则上具备工贸企业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在具备评审单位条件并经相应安全监管局认可后,方可参加相应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每个行业(领域)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相应安全监管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四)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五)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6);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六)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评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七)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八)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件7),报相应安全监管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