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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川安监函〔2011〕86号)
发布时间: 2011-04-13 21:04:09  点击次数: 2927  来源: 

关于对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四川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川安监函〔2011〕8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我省现有安全评价机构29家,其中甲级机构5家,乙级机构24家,基本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我省下达的控制数。为维护好我省安全评价行业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地在四川省外的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简称外省评价机构)在四川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评价机构来我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应着重弥补我省安全评价的不足,以《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六条规定的评价项目为主,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水平不断提高。

二、凡在四川省境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评价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10日向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以下简称省局)递交备案申请材料(2011年递交时间为4月20日至4月30日)。经省局审查合格的外省评价机构,由省局向社会公告。未提出备案申请或备案申请未通过审查的外省评价机构不得在我省以任何形式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三、外省评价机构在我省开展评价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省局和评价活动所在地安监部门、煤监分局的监督。

四、省局每年对评价机构的评价行为、评价过程控制和评价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省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撤销其备案。

五、各级安监部门、各煤监分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省局同意备案的外省评价机构在我省进行安全评价活动时,要立即终止其评价行为,并不得对其评价项目进行评审和备案,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反馈。

外省评价机构在申请备案时,应如实填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一份(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准备申请材料一份,附电子申请材料光盘一张。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区域各相关单位。

省局联系人:张勤华,联系电话:028-86630042。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