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华能会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凉山州会理市莲花风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 ||||
建设单位 | 华能会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会理市新发镇、古木镇、新安傣族乡、树堡乡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 凉山州会理市莲花风电项目 建设单位 华能会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 会理市新发镇、古木镇、新安傣族乡、树堡乡 项目性质 新建项目 项目行业分类 电力生产(其他)--风力发电 项目投资额 61339万人民币 主要内容及规模 凉山州会理市莲花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103.5兆瓦,安装23台单机容量4.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平均年发电量2.22亿千瓦时,年平均利用小时数2141小时。项目建成后,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四川主网,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参与四川省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有关安排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报告编制人 | 蒋次群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蒋次群、孙爱红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5.8.15 | 企业陪同人 | 向雄 |
采样、检测人员 | 龙波、 曾智强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5.8.28 | 企业 陪同人 | 向雄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作业、工频电磁场、电焊弧光 | |||||
化学因素:SF6、CO、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工频电磁场 | |||||
噪声检测结果:此次共对噪声、工频电场岗位进行了检测,建设单位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和工频电场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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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
结论:建设单位生产工艺及产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的规定,属于“电力生产(其他)--风力发电”。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单位生产规模、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判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综合分析认为,华能会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凉山州会理市莲花风电项目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较合理,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符合要求,生产工艺较先进,个体防护用品选型符合要求。 根据对华能会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凉山州会理市莲花风电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建设单位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本次所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均符合要求,生产作业环境总体上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正常生产时能保护大多数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华能会理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凉山州会理市莲花风电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1)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4)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外委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外委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合同,明确委外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责,并尽快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其职业危害,体检结果。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务人员提供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和统一管理。 (6)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中检测数据内容。 (7)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8)建设单位应逐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设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管控,发现超标岗位及时处理。 (9)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10)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3)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要求,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核实生产工艺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 2.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 3.进一步识别项目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事故,完善应急救援设施调查。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1.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细化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加强培训、演练;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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