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谷溪磷矿二期195万吨年磷矿石开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4-11-13 17:31:42 点击次数: 49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西谷溪磷矿二期195万吨/年磷矿石开采 | ||||
建设单位 | 雷波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雷波县卡哈洛乡、巴姑乡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西谷溪磷矿二期195万吨/年磷矿石开采 建设单位:雷波明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雷波县卡哈洛乡、巴姑乡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建设规模:Ⅳ采区建设规模为115万吨/年,开采方式均为地下开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矿区基础设施、地下开采系统、地面工业场地及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隧道-溜井运输系统等。 项目总投资:47580万元 行业分类:化学矿开采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报告编制人 | 蒋次群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蒋次群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5.12 | 企业陪同人 | 阿苦马丽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全身振动、手传振动、低温、高湿、高温、高原作业、电焊弧光、视屏作业 | |||||
化学因素:矽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磷及其化合物、氟化物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全身振动、手传振动、井下不良作业条件、高原低氧、低气压、氡及其短寿命子体、矽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磷及其化合物、氟化物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评价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该项目属于“化学矿开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建议 1、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 (1)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及培训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配套法规的有关精神。 (2)按照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4)建议建设方按照职业危害告知制度,根据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特别针对其告知卡的尺寸、数量及位置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5)建议拟建项目根据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6)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采取防噪、防尘/毒措施。 (2)各工作场所设置的抽送风装置以及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先于该区域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启动,晚于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停运;并保证上述装置的正常运行。 (3)各种通风、防护设施、应急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将检修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4)拟建项目凿岩、爆破、运输等岗位噪声较大,建设方在进行设备选型时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措施。 (5)拟建项目在运行期,加强对防护设施设备的检维修,同时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监管。 3、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建议建设方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用劳动防护用品,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发放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4、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一)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二)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5、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建议建设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2)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针对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中暑等职业安全事故,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3)与就近的医院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4)建议完善办公室的急救用品箱,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用品。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完善产品及原辅材料成份分析,进一步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 2、完善生产工艺分析评价; 3、细化拟建项目与类比项目分析,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情况的评价。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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