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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衡线缆(四川)有限公司蜀衡低压线缆制造一期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7-30 10:42:53  点击次数: 46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蜀衡线缆(四川)有限公司蜀衡低压线缆制造一期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蜀衡线缆(四川)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经济开发区五里梁南路561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蜀衡低压线缆制造一期项目

建设单位蜀衡线缆(四川)有限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额1500万元

生产规模:年产低压电线及控制电缆28000km、低压电力、防火电缆9880km

行业分类: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项目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经济开发区五里梁南路561

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租赁厂房约25500m2,新购铜大拉丝机、铝大拉丝机、绞线机、挤出线等设备,建成低压电线及控制电缆28000km、低压电力、防火电缆9880km的产线规模。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孙爱红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60132号

报告编制人

周俊汲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60133号

现场调查人员

周俊汲、孙爱红

现场调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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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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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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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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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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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粉尘:聚氯乙烯粉尘/聚乙烯粉尘、电焊烟尘、铜烟、铝合金粉尘;

(2)化学毒物:氯化氢及盐酸、氯乙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锰及其化合物、柴油;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电焊弧光、工频电磁场。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氯化氢及盐酸、噪声、高温。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建设单位属于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结合拟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二、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蜀衡线缆(四川)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按照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4.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的相关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第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7.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1.建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进一步设计时,对车间内的除尘设施或防毒设施参照GB/T 16758的要求进行设计,并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原则,集气罩设置位置不能使有害物质经过工人呼吸带,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害物质吸入罩内。

2.各工作场所设置的抽送风装置以及机械通风设施,必须先于该区域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启动,晚于生产装置或生产活动停运;并保证上述装置的正常运行。

3.各种通风、防护设施、应急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将检修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存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4.建设方在进行设备选型时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于产噪较高的岗位建议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措施。

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明确各岗位应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种类、发放周期、发放数量等,并严格按照发放标准发放,做好发放领取记录。

2.建设单位应选择和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且类型及数量满足《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的要求。

3.拟建项目根据现有《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记录,严格执行。每班上岗前对职工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4.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拟建项目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蜀衡线缆(四川)有限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建议拟建项目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

2.建议完善办公区内的急救药箱。应急药品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结合拟建项目存在的急性损伤设置。

3.拟建项目选定就近医院作为急救时的定点医院,为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外部救援机构。选择的医院应具备满足该工程应急时的设备、床位、技术人员等要求。

其他建议

1.拟建项目采取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对施工方的施工现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方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进行监督,落实项目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发、工程防护设施运行等事宜。

3.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职业健康责任,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立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现场的责任主体。清晰界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包括沟通、检查、整改、处罚在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和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双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降低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协调施工现场不同施工单位(如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管理关系。有权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有权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5)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拟建项目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90)的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投入试生产30-180日内,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补充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无卤低烟阻燃颗粒料的分析;

2、完善高温接触情况和危害分析。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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