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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金科技兆瓦级电解水制氢成套装备研发生产示范项目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4-05-07 17:16:01  点击次数: 254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泰金科技兆瓦级电解水制氢成套装备研发生产示范项目
建设单位 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秦创原两链融合 1980 泾造中心产业园 11#厂房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泰金科技兆瓦级电解水制氢成套装备研发生产示范项目
建设单位: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原点大道以
北,秦创原两链融合 1980 泾造中心产业园 11#厂房
项目性质:新建
生产规模:年产 30 台套电解水制氢成套装备
项目投资:5500 万元
所属行业: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租赁秦创原两链融合1980泾造中心产业园11#厂房,总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计划采购激光切割机、激光焊接机、升降平台等各类设备30台套,重点用于电解水制氢成套装备的的研制与开发。建成后,可实现电解水制氢电解槽30台(套)的生产,并开展成套装备的工程测试、相关核心材料研发工作,为全面提升我省氢能产业链电解水制氢技术提供关键装备及材料。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马欢欢 个人资质编号 川安卫乙构培字第 1571 号
报告编制人 杨中梁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卫乙级第 2318 号
现场调查人员 陈园 现场调查时间 2024.4.3 企业陪同人 郝晓伟
采样、检测人员 / 采样、检测时间 / 企业陪同人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激光辐射、紫外辐射(电焊弧光)、噪声、高温。
化学因素:电焊烟尘、其他粉尘、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镍及其化
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噪声、激光辐射、
紫外辐射(电焊弧光)、高温。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划分,拟建项目划分为“机械行业-专用设备制造”,对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 5 号),拟建项目属于“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类,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分类为严重。
西安泰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金科技兆瓦级电解水制氢成套装备研发生产示范项目在其正常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镍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物理因素(噪声、激光辐射、紫外辐射(电焊弧光)、高温),根据拟建项目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结合类比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预测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因素》(GBZ2.1-2019,第一号修改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经综合分析,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能够按照本报告所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实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则可以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二、建议
(一)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
(1)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13条,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参照主报告表4-2执行。
(2)建设单位应在焊接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说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3)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规定,建设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4)建设单位应在办公区域设置公告栏,公布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
(1)本项目二氧化碳气保焊、氩弧焊作业等点式扩散源,可使用局部排风。使用局部排风时,应使扩散源处于通风罩控制范围内。
(2)焊接作业时,应在焊接部位设置焊接屏风挡板,防止焊接作业产生的紫外辐射(电焊弧光)对其他作业人员的影响。
(三)个人防护用品方面
建设单位应按照《个人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要求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进入工作场所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四)应急救援方面
(1)本项目焊工在焊接作业可能因接触强烈电焊弧光、激光辐射造成作业人员眼、皮肤灼伤,引起电光性眼炎、电光性皮炎,建议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A.12要求配备急救箱,急救箱应包括处理眼睛、皮肤的药品但不限于处理眼睛、皮肤的应急药品。
(2)建设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特点编制职业卫生应急预案,如高温中暑事故,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辅助用室方面
(1)本项目车间卫生等级为三级,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设单位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淋浴器的数量按照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不大于9人设计。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按照同柜分层存放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六)职业卫生专项投资方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项目应在设计阶段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经费,其内容包括:专项经费总额、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资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费用、应急救援设施费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费用、上岗前/在岗期间体检费用、上岗前职业病教育培训费用等,以及专项经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等。
(七)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要求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2)拟建项目试运行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进行岗前体检。正常运行期间,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拟建项目各岗位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如主报告表4-6所示。
(3)建设单位应选择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在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范要求,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不同,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对体检结果出具检查结果汇总报告、汇总表,明确体检结果是否存在职业禁忌证等。
(4)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拟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应1人1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应进行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及时组织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和体检机构建议进行妥善处置。
(6)若发生职业病危害应急事故,应立即组织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健康损伤的所有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所规定的项目进行相应的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7)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持续更新、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8)建设单位应设置防尘防毒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焊接作业防尘防毒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等规章制度。
(9)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要求,建设单位应组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期间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10)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报告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和建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工程概算,在总投资中应占合理比例,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经费应单列。
(11)企业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外包单位进行作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职业卫生防护责任,对外包单位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需及时进行改进,同时监督外包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健康监护的开展。
(12)企业应加强对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提高外包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并对其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
(1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第90号令)的要求,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细化工程分析,完善原辅材料的调查;
2.结合当地分频玫瑰图对厂区布置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3.细化生产工艺过程调查,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分析;
4.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调查与评价,细化辅助用室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评价内容,完善措施建议。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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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