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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新津区蓝星新材料纺丝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4-10-31 17:02:16  点击次数: 125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新津区蓝星新材料纺丝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 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四川新津工业园区兴化四路1号
项目简介 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1日,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四川新津工业园区兴化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宋数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681831458C。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蓝星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芳纶1414生产和研发的专业型公司,目前建设有国内首套芳纶1414产业化装置。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何月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20146号
报告编制人 周俊汲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20143号
现场调查人员 周俊汲、何月 现场调查时间 2024.9.14 企业陪同人 吴翔煜
采样、检测人员 / 采样、检测时间 / 企业陪同人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化学毒物: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等
粉尘:其他粉尘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其他粉尘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拟建项目属于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2合成纤维制造。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拟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一、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1)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按照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4)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
(5)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站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8号)第四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同时定期组织生产职工进行在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相关培训,加强职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二、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应对厂区内贮存设备、输送管道和连接管道以及各种辅助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设备的密封及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密封,确保设备运行稳定,保护作业人员身心健康。
三、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等相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用品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记录工作。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沿用原有。
四、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拟建项目原有职工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和新增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2、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分析与建议。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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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