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川安监[2005]102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加强电力、机械、军工、轻工、纺织、
烟草、贸易、信产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要求,现就电力、机械、军工、轻工、纺织、烟草、贸易、信产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研制项目),(以下通称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一)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五)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国家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六)军工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七)外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个人投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
各市、州安监局负责管理市、州备案和受省局委托管理的省级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受省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组织专家审查和竣工验收时,省局应派员参加,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必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附件1),安监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附件2)和安全风险的大小,确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或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附件3)。凡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的新开、在建及已竣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附表),必须于2005年10月底前补充办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后,报安监部门委托的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附件4)报安监部门备案。
(二)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
《安全专篇》由可研报告的编制单位或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专篇》的编写目录见附件5)由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完善,经审查机构审核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附件4)报安监部门备案。
(三)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后,报安监部门。
四、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纳入初步设计内容,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初步设计审查时。安监部门要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项目,安监部门应在可研报告审查时,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附件6)报安监部门审批。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七、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附件7)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1、建设前期安全评价、设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及措施已按批准的安全预评价(专篇、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和取证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齐全以下文字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专篇、登记表)及审查备案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的项目)
3、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文件及安全设施分布图;
4、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5、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6、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各专项验收检测(消防、防雷、防静电、特种设备、作业场所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合格报告;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9、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九、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此项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中进行考核。
十、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备案情况纳入项目信贷审查的条件,并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建设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83条等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执行“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十三、其它事项:
(一)审查和验收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机构和竣工验收单位及专家应当保守有关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审查机构和验收单位在组织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前,将拟确定的评审专家名单报审查备案的安监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审查和验收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联系人:安监二处周力 电话:028-86632693
附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
3、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试行);
4、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
5、《安全专篇》编写目录;
6、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试行);
7、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