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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新津区蓝星新材料纺丝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9-12 14:33:01  点击次数: 21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新津区蓝星新材料纺丝技改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四川新津工业园区兴化四路1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新津区蓝星新材料纺丝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蓝星(成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四川新津工业园区兴化四路1号。

项目性质改建。

行业分类: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2合成纤维制造

实际建设内容及规模:在现有生产装置的基础上,通过对冷媒、蒸汽、凝固浴等系统的改造,提升纺速和工业稳定性,将产能从1200t/a提升至1600t/a。本次仅对原液制备单元、纺丝工段进行扩建,不改变厂区现有的1000t/a聚合树脂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

项目依托情况说明:本项目为原有厂区改建项目,供配电、给排水、供气、仓储设施均为依托;办公区依托现有办公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由现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何月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20146号

报告编制人

周俊汲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20143号

现场调查人员

周俊汲、何月

现场调查时间

2025.4.29

企业陪同人

吴翔煜

采样、检测人员

袁欣、龙波孙鑫、易冯、曾智强

采样、检测时间

2025.7.14-7.16

企业陪同人

吴翔煜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粉尘:其他粉尘、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

(2)化学毒物:氢氧化钠、硫酸及三氧化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等;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其他粉尘、硫酸及三氧化硫、氢氧化钠、高温

检测结果: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其他粉尘、硫酸及三氧化硫、氢氧化钠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个岗位接触的噪声、高温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建设项目属于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2合成纤维制造。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二、建议

1.建设项目应加强尾气处理装置、中央空调系统等设施检修维护,发现其不满足要求时及时处理,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设施正常运行。

2.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3.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4.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71)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5.建设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90)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6.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5)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7.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8.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9.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0.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11.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9)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2.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本项目应及时组织一线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随着企业发展,建设项目出现人员更新情况,新增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人员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补充纺丝老线车间副产品石膏生产工艺分析,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环节分析;

2.完善粉尘、毒物防护设施调查分析;

3.完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与评价。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1.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按照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范接害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3.完善职业卫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