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庙赤线C段本质缺陷安全隐患治理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建设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四川省合江县境内 | ||||
项目简介 |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 资源概况:本工程九支镇区域的气源来自于二6井片区集输生产气,经庙赤线C段输送至九支配气站,同时可从输气处佛荫输气站下载天然气,满足区域市场近中远期发展需求,远期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和供气需求考虑进行适应性改造。 庙赤线C段集输气源:目前,根据二6井区域及二18井、五7井集输生产情况,各单井产气集输至二6井进行集中脱硫处理后进入庙赤线C段,可作为九支配气站首要且稳定可靠的气源。 建设规模:庙赤线C段改线管道,设计规模为:10×104m3/d,设计压力:4.0MPa,管道规格:D88.9×5。二18井T接庙赤线C段管道,设计规模为:1×104m3/d,设计压力:4.0MPa,管道规格:D88.9×5。五7井T接庙赤线C段管道,设计规模为:1×104m3/d,设计压力:4.0MPa,管道规格:D88.9×5。改造二8阀室,设计规模为:10×104m3/d,设计压力:4.0MPa。改造九支配气站,设计规模为:10×104m3/d,设计压力:4.0MPa。 改造内容:1)庙赤线C段:改线长度约13.22km;2)二18井T接庙赤线C段管道:改线长度约0.43km;3)五7井T接庙赤线C段管道:改线长度约0.01km;4)对二8阀室、九支配气站进行适应性改造。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蒋次群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 ||
报告编制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蒋次群、孙爱红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5.10.31 | 企业陪同人 | 周芸竹 |
采样、检测人员 | / | 采样、检测时间 | / | 企业陪同人 | /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X射线 | |||||
化学因素:甲烷、硫化氢、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苯、甲苯、二甲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氮气、电焊烟尘、砂轮磨尘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甲烷 | |||||
噪声检测结果:/ | |||||
工频电场检测结果:/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建设单位属于“B072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天然气开采-陆地天然气开采-其他天然气开采”。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拟建工程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辅助性卫生设施设置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拟建工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通过对拟建工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及防护措施的评价,可知拟建工程选址合理、生产工艺、总体布局与设备布置、职业病防护措施、建筑采光、照明、辅助卫生用室等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拟建工程在采取了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所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建议的前提下,作业人员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各个岗位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基本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合江采气作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议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拟建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工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3)拟建工程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附近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说明,并在运行期间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 (4)建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合江采气作业区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5)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厂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拟建工程应加强天然气输送管道、过滤分离器等设备的密闭性检测,经常性维护,确保工艺管道、设备的密闭性,保证作业场所职工职业健康。 (7)建议拟建工程定期对各个设备采取润滑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8)拟建工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制定完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明确各岗位应发放的个人防护用品种类、发放周期、发放数量等,并严格按照发放标准发放,做好发放领取记录。 (9)建设单位应选择和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且类型及数量满足《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的要求。 (10)拟建工程根据现有《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个人防护用品领取记录,严格执行。每班上岗前对职工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在工作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提高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11)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12)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拟建工程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1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蜀南气矿合江采气作业区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5)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16)建议拟建工程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 (17)建议完善休息室内的急救药箱。应急药品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结合拟建工程存在的急性损伤设置。 (18)拟建工程选定合江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作为急救时的定点医院,为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外部救援机构。选择的医院应具备满足该工程应急时的设备、床位、技术人员等要求。 (19)拟建工程采取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对施工方的施工现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方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进行监督,落实项目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发、工程防护设施运行等事宜。 (21)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职业健康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职业健康责任,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立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现场的责任主体。清晰界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包括沟通、检查、整改、处罚在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和安全管理流程。确保双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降低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协调施工现场不同施工单位(如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管理关系。有权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有权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3)拟建工程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的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竣工投入试生产30-180日内,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24)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提供施工阶段职业病防治工作总结。 (25)本工程焊接、探伤、防腐均为外委作业,选择外委单位时,应严格审查承包商资质,不仅要审查其业务资质,更要重点审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了解其过往的安全绩效和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要求承包商提供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证明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项危险作业)、职业健康培训记录、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特别是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并应签订严密的职业健康安全协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责任划分,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与职业病危害告知,编制《外委作业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详细列出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所有物理性、化学性及人机工效学危害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完善施工期间工业探伤作业时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评价及建议; 2.细化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评价; 3.核实应急因子,完善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4.细化外委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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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