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川投(达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四川达州燃气电站二期工程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建设单位 | 川投(达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四川省达州市高新区斌郎街道桥坝社区 | ||||
项目简介 | 项目性质:扩建 项目投资:总投资315126万元 行业分类:D441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火力发电 建设内容及规模:700MW级东方电气M701J型燃气轮机,组成两套“一拖一”单轴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装置。本期工程按全部接入220kV电网考虑。本期1台机通过2回220kV线路至全胜220kV变电站(新建线路长度约2×55km),另1台机通过2回220kV线路至达州ⅡⅡ(宣汉南)220kV变电站(新建线路长度约2×57km),新建线路导线截面均按2×720mm2考虑。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为56亿kW·h。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数:2500小时。 建设工期:本工程于2023年11月开工建设,于2024年9月30日完成厂房主体工程及设备安装。3号机组于2025年12月12日完成各系统并进入试运行,4号机组于2026年02月07日完成各系统并进入试运行。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周俊汲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60133号 | ||
报告编制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60132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孙爱红、周俊汲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6.5.7 | 企业陪同人 | 韩泽成 |
采样、检测人员 | 龙波、曾智强等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6.6.28-6.30 | 企业陪同人 | 韩泽成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 |||||
化学因素: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磷酸三钠、氢氧化钠、盐酸、次氯酸钠、有机膦酸类、聚羧酸盐、硫酸、柴油、尿素、其他粉尘(聚苯乙烯粉尘)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接触的噪声、高温、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化学值班员接触的硫酸、氨、盐酸、氢氧化钠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XG1-2022/XG2-2024)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建设项目作业场所各类酸碱投加装置的密闭性良好。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建设项目属于D4411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火力发电。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综合分析认为,川投(达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四川达州燃气电站二期工程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较合理,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符合要求,生产工艺先进,个体防护用品选型符合要求。根据川投(达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四川达州燃气电站二期工程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岗位接触的工频电场、高温、噪声的强度均符合要求,作业场所环境总体上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正常生产时能保护大多数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川投(达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四川达州燃气电站二期工程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本项目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但档案内容不全。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71号)的要求,补充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补充建议: 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71号)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5.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 7.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8.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9.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0.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11.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2.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本项目应及时组织一线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随着企业发展,建设项目出现人员更新情况,新增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人员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13.本项目大型池、罐内部清理检修涉及的受限空间作业,GIS装置绝缘气体充装,锅炉8年1次的酸洗,脱硝装置添加、更换SCR催化剂,制冷站制冷介质和制冷剂更换均外委专业人员进行作业,选择外委单位时,应严格审查承包商资质,不仅要审查其业务资质,更要重点审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了解其过往的安全绩效和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要求承包商提供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证明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项危险作业)、职业健康培训记录、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特别是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并应签订严密的职业健康安全协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责任划分,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与职业病危害告知,编制《外委作业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详细列出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所有物理性、化学性及人机工效学危害因素,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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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补充现场调查和检测采样影像资料; 2.细化原辅材料分析; 3.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及检测结果分析。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1.规范设置并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和警示标识;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 |||||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