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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聚能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广联航空受控核聚变装置配套产品研发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9-17 10:24:30  点击次数: 65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四川聚能同辉科技有限公司广联航空受控核聚变装置配套产品研发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四川聚能同辉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街道东三环路三段1287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广联航空受控核聚变装置配套产品研发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四川聚能同辉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街道东三环路三段1287栋。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投资:3500万元。

行业分类:C3429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实际建设内容及规模对现有厂房进行基础改造、装修,新建全高温超导托卡马克装置相关配套零部件生产线3条、货物仓库和相关配套设施。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孙爱红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60132号

报告编制人

周俊汲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60133号

现场调查人员

周俊汲、孙爱红

现场调查时间

2026.8.26

企业陪同人

王钰梅

采样、检测人员

孙鑫、袁欣

采样、检测时间

2026.9.2-9.4

企业陪同人

王钰梅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1)粉尘:铝合金粉尘、砂轮磨尘、电焊烟尘;

(2)化学因素:油雾、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钼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乙醇;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手传振动、电焊弧光。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电焊弧光、砂轮磨尘、铝合金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钼及其化合物。

检测结果: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砂轮磨尘、铝合金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钼及其化合物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除钳工接触噪声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不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各岗位接触的噪声、电焊弧光、高温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建设项目属于C3429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二、建议

1.建设单位热处理、酸洗、贴膜等工序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企业进行。

2.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3.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4.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71)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运行情况,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5.建设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6.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5)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7.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

8.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9.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10.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1.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12.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49)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进一步职业病诊断。

13.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本项目应及时组织一线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随着企业发展,建设项目出现人员更新情况,新增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人员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完善检测结果分析,细化下一步治理建议;

2、完善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落实情况一览表。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1、规范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警示标识;

2、严格按照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优化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维护,确保有效运行;

4、若发生新改扩,按要求完成相关职业卫生工作

5、规范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使用;

6、完善职业卫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