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川投(泸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建设单位 | 川投(泸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川投泸州天然气发电项目。 建设单位:川投(泸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 项目性质:新建。 行业分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火力发电。 实际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2套东方电气M701J型燃气轮机,组成两套“一拖一”单轴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装置。每套机组包括1台干式低NOx燃气轮机、1台发电机、1台蒸汽轮机、1台无补燃三压再热型余热锅炉(配脱硝装置)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60132号 | ||
报告编制人 | 周俊汲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6013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周俊汲、孙爱红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5.11.17 | 企业陪同人 | 马榕 |
采样、检测人员 | 孙鑫、蒋次群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5.12.18 | 企业陪同人 | 杨晶晶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1)化学毒物: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磷酸三钠、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次氯酸钠、季铵盐类杀菌除藻剂、柴油;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 |||||
检测结果: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接触的噪声、工频电场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建设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火力发电。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二、建议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71号)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5.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6.清洁工等人员为外委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外委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责任合同,明确委外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职责,并尽快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其职业危害,体检结果。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务人员提供工程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和统一管理。 7.建设单位应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并在公告栏内公布本单位及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8.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接害岗位旁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设立位置应该醒目,具体设置方法参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作业场所设置的警示标识如出现模糊不清或掉落等应及时更换。 9.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10.建设单位应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各专项演习计划制定演练方案,按照演习计划和演习方案进行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11.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2.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13.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4.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2025)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本项目应及时组织一线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随着企业发展,建设项目出现人员更新情况,新增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人员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书面告知文件留档备查。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细化建筑卫生学及周边比邻关系的调查分析; 2.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分析评价; 3.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和建议; 4.完善相关附件资料。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1.建立1+1+1管理机制,开展风险管控排查; 2.规范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完善危废间标识和相关人员信息; 3.加强噪声超标点位的防噪管理; 4.在酸碱储罐区设置监控装置、应急救援柜,规范设置喷淋洗眼器; 5.制定甲烷中毒、酸碱灼伤、受限空间作业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6.明确外委人员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并纳入委托协议合同,强化日常监管; 7.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制定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加强佩戴培训及监管,完善“两档”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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