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明科技2024年电子结构件生产线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4-11-10 11:10:34 点击次数: 177 来源:
项目概况 | |||||
项目名称 | 四川创明科技2024年电子结构件生产线新建项目 | ||||
建设单位 | 四川创明科技有限公司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 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友谊路18号 | ||||
项目简介 | 四川创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日,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双盛镇万缘村19组,法定代表人为刘建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AU7D88H。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塑料制品业(需通过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包装服务(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批发业(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需通过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调制调解器配件生产产能,四川创明科技有限公司决定投资3000万元,在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友谊路18号,租赁四川省什邡市望风青苹果纸业有限公司已建的生产厂房(原料车间一、原料车间二、生产车间三)进行建设“四川创明科技2024年电子结构件生产线新建项目”,拟购置注塑机、破碎机、丝印机、移印机等设备进行生产,项目投产后预计达到年产调制调解器配件2100万套(4200t/a)的生产能力。 | ||||
项目组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孙爱红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10133号 | ||
报告编制人 | 周俊汲 | 个人资质编号 | 川职(评)20220143号 | ||
现场调查人员 | 孙爱红、周俊汲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4.9.10 | 企业陪同人 | 王芳 |
采样、检测人员 | 曾智强、易冯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4.9.28-9.30 | 企业陪同人 | 王芳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 |||||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激光、电焊弧光、手传振动 | |||||
化学因素: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异丙醇、环己酮、二甲苯、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 | |||||
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 | |||||
各岗位接触其他粉尘、二甲苯、异丙醇、环己酮的限值均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除3#厂房(注塑车间)粉碎房破碎工接触噪声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不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各岗位接触噪声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均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 | |||||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其他粉尘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一、评价结论:建设单位生产工艺及产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XG1-2019)的规定,属于“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89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单位生产规模、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综合分析,判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二、建议 (1)生产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3)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90号)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4)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5)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在作业场所内补充完善警示标识的设置。具体设置位置及数量可参考下表。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 (6)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7)建设单位应逐步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设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管控,发现超标岗位及时处理。 (8)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9)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0)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2)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的要求,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 |||||
1、细化实际建设内容与初步设计比较结果; 2、细化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分析。 | |||||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 |||||
1、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加强作业现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日常监管; 2、规范设置公告栏及警示标识告知卡,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