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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空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产大飞机综合监视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4-12-19 17:54:18  点击次数: 36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国产大飞机综合监视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建设单位 四川九洲空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九华路6号
项目简介 项目性质:改建。
行业分类: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C394。
实际建设内容及规模:在原有的206#厂房3F新建1条综合监视系统生产线,购置毫米波信号源、座舱模拟器、通用机载环境模拟器、综合监视系统开发平台、工业冷水机、直流稳压电源、雷达信号模拟器、雷达数据软件开发平台等23台/套,完善研发、测试手段,提升生产效率;其他设备利用现有,开展综合监视系统适航认证/鉴定,实现在ARJ21、C919、军航等国产大飞机平台推广应用,形成年产50台套综合监视系统的批生产能力。建设项目不新增人员,均为现有人员调配。
项目依托情况说明:本项目为原有厂区新增改建项目,供配电、给排水、仓储设施均为依托;办公区依托现有206#厂房现有办公区;食堂、宿舍等依托园区现有;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由现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
项目组成及规模:利用现有生产场所增设国产大飞机综合监视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新增内容为:1条综合监视系统生产线,利旧内容为:206#厂房3F装配线、SMT生产线、调试线,206#厂房4F装配线,206#厂房1F屏蔽暗室。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蒋次群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卫乙级第2072号
报告编制人 孙爱红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10133号
现场调查人员 孙爱红、蒋次群 现场调查时间 2024.10.18 企业陪同人 梁永荣
采样、检测人员 袁欣、易冯等 采样、检测时间 2024.11.6-11.8 企业陪同人 梁永荣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噪声、微波辐射
化学因素:铅烟、二氧化锡、乙醇、松香、乙二醇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建设项目作业人员接触的二氧化锡、铅烟的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各个岗位接触的噪声、微波辐射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铅烟、二氧化锡、噪声、微波辐射
评价结论与建议
一、评价结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建设项目属于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C394。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综合分析认为,四川九洲空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产大飞机综合监视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较合理,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符合要求,生产工艺先进,个体防护用品选型符合要求。根据对四川九洲空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产大飞机综合监视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试运行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本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显示,各个岗位接触的铅烟、二氧化锡、微波辐射、噪声的浓度/强度均符合要求,作业场所环境总体上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正常生产时能保护大多数生产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四川九洲空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产大飞机综合监视系统研制及产业化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二、建议
1、建设项目应加强电子除尘设备、中央空调系统等设施检修维护,发现其不满足要求时及时处理,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设施正常运行。
2、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后,应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保障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3、通过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4、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3]171号)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运行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5、建设项目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严格落实三同时工作。
6、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7、作业场所的警示标识出现模糊不清、掉落现场,应及时进行维护、更换。
8、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规定,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符合要求。
9、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确保劳动者知晓(且应使劳动者掌握急救用品的使用方法),并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做出反应。
10、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员工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定期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可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防护用品要保持有效,做到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11、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12、根据体检结果,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的相关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13、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本项目应及时组织一线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随着企业发展,建设项目出现人员更新情况,新增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岗人员应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评价范围。
2.细化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建议。
3.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键控制岗位。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1.完善手工锡焊岗位警示标识;
2.按照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
4.加强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教育。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