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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明科技 2024 年电子结构件生产线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公示卡
发布时间: 2024-03-15 14:44:13  点击次数: 76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四川创明科技2024年电子结构件
建设单位 四川创明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 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友谊路18号
项目简介 四川创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3日,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双盛镇万缘村19组,法定代表人为刘建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AU7D88H。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塑料制品业(需通过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包装服务(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批发业(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需通过环评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 何月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20146号
报告编制人 周俊汲 个人资质编号 川职(评)20220143号
现场调查人员 周俊汲、何月 现场调查时间 2024.2.26 企业陪同人 王芳
采样、检测人员 / 采样、检测时间 / 企业陪同人 /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激光、电焊弧光、手传振动
化学因素: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异丙醇、环己酮、二甲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其他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其他粉尘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判断,拟建项目属于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89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结合拟建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应急救援等方面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一、组织管理补充措施
(1)四川创明科技有限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拟建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2)按照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
(3)认真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及时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人,减少职业病发生的可能性。
(4)拟建项目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监[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并在运行期加强警示标识的检查与维护。
(5)建议拟建项目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6)拟建项目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二、工程技术补充措施
拟建项目应对厂区内贮存设备、输送管道和连接管道以及各种辅助生产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设备的密封及设备与管道的连接密封,确保设备运行稳定,保护作业人员身心健康。
三、个体防护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等相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用品日常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记录工作。
(2)建议拟建项目为负责机修的模具工配备电焊面罩,避免操作时产生的电焊弧光影响到作业人员。
四、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
(1)建设方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拟建项目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可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职业病病人确诊后应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3)建设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职业健康档案应由专门的部门管理,职业健康个人档案应做到“一人一档”,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及时更新。
五、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建议拟建项目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完善预案演练记录。
(2)建议完善控制室内的急救药箱,应急药品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结合拟建项目存在的急性损伤设置。
(3)拟建项目继续选定什邡市人民医院城北医共体医院京什院区作为急救时的定点医院,为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外部救援机构。选择的医院具备满足该项目应急时的设备、床位、技术人员等要求。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细化工程分析;
2、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分析与评价;
3、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分析与评价。
(二)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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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