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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2011〕390号)
发布时间: 2016-10-08 11:48:15  点击次数: 7484  来源: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390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四川省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川安监〔2011〕134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范围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依据《办法》,省安全监管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为所辖行政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履行《办法》第九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工作职责。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办法》等有关规定,比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所确定的全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的组织形式,结合我省自2006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所取得的经验,确定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危险化学品分会、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省安全技术中心为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履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职责。

四、《办法》和《评审标准》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在自评基础上,由评审单位(原考核机构)按照新的《评审标准》进行复审,按复审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其等级。

五、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

证书、牌匾的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六、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