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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川安监〔2010〕205号)
发布时间: 2010-09-16 11:09:04  点击次数: 4029  来源: 

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安监〔2010〕20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直接管理的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教考分离”和规范培训考试工作,不断提高全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特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州)安监局将《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转发至辖区内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附件:《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岗位”人员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章  考试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采取基础理论与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用理论和综合能力测试,特种作业人员采用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三项岗位”人员的复训和复审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三项岗位”人员的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试采取案例分析和论文答辩等方式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现场实作或模拟的方式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试题和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题均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

第七条  基础理论考试和综合能力测试在各考试点进行,不具备计算机考试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到就近考试点联系考试。特殊情况经发证机关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在培训机构或发证机关认定的考试基地进行。

第八条  “三项岗位”人员的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试题由计算机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试题分为必知必会和应知应会两部分,题型为判断题、单选题和多选题三类,比例原则上按4:4:2。必知必会题共计10道题,不计分值但必须全部正确,应知应会题共计100道题,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基础理论考试的必知必会题必须全部正确,其应知应会试题的成绩才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论考试成绩和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均达到80分为合格(其中:报考煤矿矿长资格A证的理论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报考煤矿矿长资格B证的理论考试成绩85分为合格,报考煤矿矿长资格C证的理论考试成绩80分为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均达到80分为合格。

第十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经发证机关审核,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参加1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应重新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章  考试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管理软件、试题库、机房)的管理和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考试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考试中心(简称省考试中心)承担。各市(州)安监局设立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分中心,负责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安监局的考试管理职责

(一)组织审定并发布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试题库;

(二)组织审定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和教辅资料;

(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四)组建安全生产培训试题专家组并指导其工作;

(五)监督、指导省考试中心、市(州)考试分中心工作;

(六)组织考务人员、监考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监督、检查全省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考试中心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相关程序制度的草拟工作;

(二)组织草拟各类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实施细则,组织研究提出修改考试合格标准建议,负责试题库的建设并提出修订意见;

(三)负责组织、协调培训考试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及考试系统(管理软件、试题库、机房)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受委托承担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考试工作;

(六)承担全省经考核合格的“三项岗位”人员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七)承担市(州)考试分中心和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准考证的制作和发放、命题、试卷发放、实时监控、考试监督、考试成绩反馈、查询等工作;

(八)受委托按规定的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信息;

(九)承担考试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十)省安监局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依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和核准工作;

(三)负责对本级管理的考试分中心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州)考试分中心职责:

(一)负责向省考试中心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

(二)负责向本级管理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申请机构转发准考证、考试成绩单,并接受考生查询;

(三)负责考试点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职责:

(一)负责考生报名及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审查,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定;考生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向省考试中心或市(州)分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向考生转发准考证、公示考试成绩;

(四)按规定和程序交纳考试费;

(五)组织安全培训考试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报名及考试程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向所属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培训申请(计划),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根据批准的培训申请(计划),组织培训和考试报名,并按规定对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

第十九条  省考试中心只受理市(州)考试分中心和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培训机构的考试申请。

第二十条  市(州)考试分中心或省安监局直接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在考试前3天按有关要求报送考试申请。省考试中心原则上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拟定的考试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做出考试时间核准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给予说明。向省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考试申请表(电子版);

(二)考试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包括考生正面一寸免冠数码照片)。

第二十一条  省考试中心接到考试申请后,确定考试时间、制作准考证,并下传考试分中心或培训机构,由培训机构统一打印发给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试当天,考点工作人员应提前1小时对系统、设备和网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和省考试中心联系。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每次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二十四条  考点监考人员对考试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后,按照准考时间,开始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省考试中心及时将考试成绩直接传送考试分中心或培训机构。

 

第五章  试  题

第二十六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试题库(理论、实际操作),试题库由省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试题库原则上每半年集中修订1次。省考试中心在日常运行中发现考题明显错误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试卷将按参考人员类别(或工种),由计算机按照相应的组题原则在试题库中随机生成。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题库实行双人双密管理。试题按照规定时间开通发送、回收保存。

 

第六章  监  考

第二十九条  基础理论考试实行远程视频监控和现场人员监考同步进行的方式进行监考;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综合能力测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进行现场监考。

第三十条  现场监考人员应配戴省安监局制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监考员证》从事监考工作。

第三十一条  现场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经查实考场监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考试中心或市(州)考试分中心报省安监局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监考资格的处罚:

(一)不严格履行检查职责让不具备考试资格人员参加考试的;

(二)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致使考场混乱的;

(三)参与作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其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现场查实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省考试中心或市(州)考试分中心给予当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取消其补考资格:

(一)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考试收费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9]5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考试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通知》(川财建[2010]2号)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实行收费,考试收费标准按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收费实行分级收取和管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考核发证机关(委托考试中心或分中心)收取考试费,考试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由市(州)安监局考核发证的“三项岗位”人员,其考试费由市(州)安监局全额收取。各市(州)安监局将考试费按《关于安全生产培训计算机网络考试费解缴的通知》(川安监[2010]45号)的要求,向省安监局缴纳,用于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软件系统、硬件系统、试题库管理及维护和网络占用、信息发布等费用支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