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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8-28 11:08:35  点击次数: 2852  来源: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监分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四川省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四川省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安全资格证书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资格证书是指经过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资格证书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条  依法取得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用。安全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四条  安全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发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放;市(州)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放。

第五条  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监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全省取得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的相关资料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公布。各市(州)安监部门应建立本区域内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档案,并每个季度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处报送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情况汇总表。

第六条  安全资格证书必须使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购买,各监管监察部门和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各市(州)安监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需安全资格证书应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成本价购买,并登记。

第七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局培训[2006]37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68号)的要求,从2006年10月1日起不再颁发旧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此之前,旧的安全资格证书已使用完的可提前使用新证。

第八条  新《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新《安全资格证书》的填写说明和编号规则附后。

第九条  安全资格证书由于损毁、遗失且在有效期内的,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提出补办申请并登报,可到原发证机关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原证书号码作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