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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08-28 11:08:42  点击次数: 2632  来源: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四川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省安监局制定了《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试行)》、《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认定暂行办法》,现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等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非煤矿山通过多年的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矿山安全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差,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偏大,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各级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级安监部门要摸清本地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根据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分门别类进行排队,按照先易后难、分批实施的原则,有序推进标准化建设。各市州要尽快选择2-3个不同类型的企业率先开展标准化建设,2009年全省要完30-50个标准化矿山建设。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抓好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经济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促进安全标准化的顺利推进。在工作中要真抓实干、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使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应有的效果和目的,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请各市州将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和2009年度开展标准化建设企业的名单于7月10日前报省局安监一处。

 

附件:

1.《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金属实施规范(试行)》

2.《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认定暂行办法》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

 

二○○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规范

(试行)

 

为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四川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和管理水平,促进四川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规范》为强制性标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除液态或气态矿山、砖瓦粘土和河道沙石开采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系矿山除应参照执行《规范》外,还应当执行煤系矿山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通过矿山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安全标准化体系创建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有效消除安全风险,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按照持续改进、稳定提高的原则,企业应当向更高等级的标准化推进。

第四条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市州安监局负责组织对达到四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县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达到五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第五条  成立省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专家指导组作为技术支撑。专家指导组由相关人员和省专家库成员组成,负责指导标准化宣贯、技术咨询和参与标准化等级认定等工作。

市州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专家指导组,指导本地区的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分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等四类,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按照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

第七条  按照一年抓试点、两年逐步完善、三年全面推进、四年巩固提高的工作思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应当在2013年底前完成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具体目标为:

2009年底,1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0年底,20%以上的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的大中型矿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1年底,60%以上的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大中型矿山企业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3年底,100%的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第二章  考评机构的认定

第八条  四川省安监局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四、五级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经省安监局认定后,方可从事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考评机构在省安监局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标准化等级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考评采用企业自评、考评机构外部考评和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标准化体系(系统),体系正常运行6个月后,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应用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选择具有考评资格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规范》、《评分办法》进行考评,评定标准化等级,并形成《安全标准化考评报告》。

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完成考核后,企业根据考评的结果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等级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2、企业自评报告;

3、考评机构出具的考评报告;

4、等级认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市州安监部门应当每一个月将本辖区内认定为四、五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将在省安监局网站上公告取得标准化认定的三、四、五级企业名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取得标准化等级认定的企业应当每年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

第十七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三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请有考评资格的机构复查考评后,向安监部门提出延续换证申请,到期未提出申请的,标准化等级废止。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安监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  发生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标准化认定等级资格,安监部门收回等级证书和牌匾。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成3个月后,矿山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外部考评,并根据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重新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工作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国家和省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安全标准化的宣贯、试点和推进工作,探索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式。坚持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加强对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同时,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开展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管理。加大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矿山的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取得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的企业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技措费用的提取等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和减少安全检查频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过矿山安全标准化四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时,可不再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第二十四条  2011年1月1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9万吨以上的地下矿山和四等以上的尾矿库企业(以下称大中型矿山)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标准,其他矿山应当达到五级标准化标准。

第二十五条  2011年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矿山建设项目没有通过安全标准化等级认定的,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2013年底,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的矿山,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计算机软件、文本格式和内容、等级证书、牌匾。

第二十八条  年生产能力2000万匹标砖以上规模的砖瓦页岩矿山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考评机构认定暂行办法

 

为提高四川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和安全管理水平,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有序进行,规范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三、四、五级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条  从事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并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他矿采选业的安全评价资质。

2、配备有专职的安全管理、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员,其中: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5人。尾矿库标准化等级考评的机构必须配备2名以上水工专业毕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评价师的人员。

3、建立有完善的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的过程控制文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有序。

4、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处室进行考核、认定。

第四条  考评机构名单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考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评分办法》等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并对考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考评机构实行退出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资格,并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